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630號
CHDV,109,司促,5630,2020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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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30號
債 權 人 來源盛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吉昌 

上列債權人來源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兆浚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來源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兆浚實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鄭如慧之最新
  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
  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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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浚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來源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