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608號
CHDV,109,司促,5608,2020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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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608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朱泳姿即朱家漩即朱麟金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
 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  七一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
 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
  佰伍拾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
  三個月(含)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 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   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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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