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580號
CHDV,109,司促,5580,2020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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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許豐林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
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 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   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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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