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521號
CHDV,109,司促,5521,2020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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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521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



債 務 人 李枷慧即李秀花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
  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
  五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收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緣債務人李枷慧即李秀花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
     契約書(附證一),借款期間自93年4月23日起,按月
     償還本息。
  (二)、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中第十條約定,
    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
     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
     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 (三)、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
     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
     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聲請人(債權
     人)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
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(附證二),併此敘明,謹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    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    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     。
  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    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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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