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185號
CHDV,109,司促,5185,202005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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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185號
債 權 人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宗賢 



上列債權人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俐茵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5  月  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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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