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621號
CHDV,109,司促,4621,202005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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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
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
      司   
法定代理人 柏明希 


上列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聲請對債務人蔡祐汝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,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,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121條及 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祐汝核發支付命令,經查依債權 人聲請狀所附證物車輛保養合約、門市發票單、維修明細單 、發票影本,廠商為「榮樂交通事業有限公司」,故請債權 人釋明本件對相對人蔡祐汝有債權之事證或改列「榮樂交通 事業有限公司」為相對人。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裁定 命債權人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4月23 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,惟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顯非適法,自應予駁回。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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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榮樂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