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564號
CHDV,109,司促,3564,202005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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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64號
債 權 人 陳健良 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江天德之繼承人、債務人黃火之繼承人、債
務人蘇祺之繼承人、債務人李林碧蓮之繼承人、債務人陳賢之繼
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31日送達於債權 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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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