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08年度,2號
CHDV,108,建,2,202005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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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
原   告 振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
      清環環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

共   同
法定代理人 吳靖纂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
被   告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
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裁定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號泰竣企業有限公司立昌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 訟程序。現該他訴訟業已終結,有被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所 提調解筆錄影本可稽。爰依被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之聲請, 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蔡政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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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清環環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振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