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7年度,137號
CHDV,107,重訴,137,202005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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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37號
上訴人 即
被   告 王端德 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智謀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0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,682,81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
317,50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弘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雅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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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