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9年度,665號
CHDM,109,聲,665,20200520,1

1/1頁
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聲字第665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宏宜





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
管束(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63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宏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宏宜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,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、11月,合計刑期1 年7 月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8840 號函核准假釋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謝儀潔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