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附民字,109年度,18號
CHDM,109,交簡附民,18,2020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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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
原   告 蔡芳蘭
兼 監護人 董德福
原   告 董靜薇
      董又魁
      董芃芸
兼 上四人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董又彰
被   告 謝秀琴
      余○翁(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)
      余秋瑩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09 年度交簡字第975 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
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、
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蘇品樺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明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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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