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附民字,109年度,15號
CHDM,109,交簡附民,15,202005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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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
原   告 羅爽 
      羅蜂 

      劉麗萍

      張勝傑
      張勝隆
      張娟綾
原告兼共同

被   告 林江 
      駿侑企業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之
法定代理人 楊恒鑫
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(109年度交易字第193號、109年
度交簡字第821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
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
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5  日
     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 葉明松
               法 官  張佳燉
               法 官  簡璽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旻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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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駿侑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侑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