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重附民字,108年度,37號
CHDM,108,交重附民,37,2020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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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
原   告 許益彰
原   告 許益賢
兼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許書育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
      李柏松律師
被   告 林景凰

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400 號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原告請求起訴醫療及殯葬
費費、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部分,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琇涵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范馨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原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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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