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重詐欺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05年度,344號
CHDM,105,訴,344,2020052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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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344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許嘉顯


      許進平


前二人共同
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
      林家豪律師
      李冠穎律師
沒 收 程序
第 三 人 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統一編號 00000000
      代表人姓名 許珮琪
     
本院就105年度訴字第344號被告詐欺、加重詐欺等案件,裁定如
下:
主 文
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。且代表人許珮琪應於民國109年6月5日上午9:10到本院第三法庭參與審理程序。 理 由
一、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,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;第三人未為聲請,法 院認有必要時,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,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公訴意旨略以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陸、許嘉顯為設在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段000號「上 │
│ 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」(下稱上帆公司)擔任工地主任,許│
│ 進平為許嘉顯之父,前因經營營造公司資金週轉不靈於104 │
│ 年7、8月間倒閉,因已沒有營造公司可參與政府公共工程投│
│ 標,遂與友人即上帆公司負責人洪新䒴商量,由上帆公司出│
│ 具資金,許嘉顯擬具投標資料參與公共工程投標,如標得工│
│ 程,即由許進平許嘉顯父子負責工地全部管理,上帆公司│
│ 以月薪3、4萬元僱用許嘉顯擔任現場工地主任,迨工程完工│
│ 後,盈餘即由許進平父子與洪新䒴對分,嗣於104年9月1日 │
│ ,以上開方式由上帆公司標得彰化縣芳苑鄉公所漢寶養殖│
│ 區進排水路改善工程」(下稱漢寶養殖工程),該工程明載│




│ 210kg/cm2(即3,000磅)之預拌混凝土共1,244立方米,所 │
│ 使用之水泥為第2型(低溫低鹼),許嘉顯即請擔任泉溢預 │
│ 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泉溢公司)負責人張銀濃檢送│
│ 預拌混凝土配比報告與相關資料提計畫書,由許嘉顯以上帆│
│ 公司名義再送與監造單位進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審查同意核│
│ 定後,即應依據送審資料履行,即工程預拌混凝土應由泉溢│
│ 公司出貨,而泉溢公司2,000磅、3,000磅之配比,水泥各為│
│ Ⅰ型水泥、Ⅱ型水泥,每立方米水泥重量為184公斤、244公│
│ 斤,爐石粉為46公斤、61公斤,飛灰均為0公斤,並均採用 │
│ 天然粗細粒料,來源為濁水溪等天然川砂,許進平許嘉顯
│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,知悉全│
│ 興公司2,000磅、3,000磅每立方米與泉溢公司價差高達4、 │
│ 500元,由許進平許嘉顯於104年10月20日向全興公司購買│
│ 含有電弧爐爐碴骨材預拌混凝土2,000磅9立方米,分別於23│
│ 日、27日、29日購買含有電弧爐爐碴骨材預拌混凝土3,000 │
│ 磅各43、26、62.5立方米,灌漿至漢寶養殖工程之大底或擋│
│ 土牆之下緣,再以向泉溢公司購買之天然料骨材預拌混凝土│
│ 灌漿在上緣,經泉溢公司混凝土司機返回公司告知張銀濃上│
│ 情,張銀濃即電話聯絡告知許嘉顯因責任無法釐清,故不再│
│ 出貨,許嘉顯張銀濃堅持原則,遂再聯絡展用預拌混凝土│
│ 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展用公司)廠長林農翃林農翃,改由展│
│ 用公司擬定配比送審相關資料,變更為展用公司出貨預拌混│
│ 凝土,使彰化縣芳苑鄉公所陷於錯誤,誤認上帆公司乃依照│
│ 契約內容履行,經上帆公司向彰化縣芳苑鄉公所請領工程款│
│ 項,共詐得656萬3,040元(標案工程名稱、機關名稱即業主│
│ 、得標廠商、決標金額、開工與竣工日期、供應混凝土廠商│
│ 、詐欺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)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三、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「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、法人 或非法人團體,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,亦同:一 、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。二、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 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。三、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 為,他人因而取得。」。查本件被告許嘉顯許進平因涉詐 欺等犯行,業主彰化縣芳苑鄉公所陷於錯誤,將工程款匯款 或以支票交給「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」。雖然被告許嘉顯許進平最後有分到工程利潤,但詐欺所得名目上是給付給 「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」。第三人「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」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、3款規定之不當取得犯罪 所得之人,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,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 與沒收程序。




四、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44號案件,已進行準備程序完畢,且訂 於109年6月5日上午9:10在本院第三法庭,進行審理程序。 本件第三人「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」經本院裁定應參加訴 訟,若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,將得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。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
 
法 官 簡璽容
 
法 官 張佳燉
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雲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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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進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