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9年度,34號
PTDA,109,簡,34,2020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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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9年度簡字第34號
原  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

代 表 人 邱俊榮 
訴訟代理人 許家嘉 
      孫仁彥 
      陳尚偉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軒霆許珠妹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
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,茲依行政訴訟法
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
7 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:
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,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
  ,查本件原告起訴時,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000 元
  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時,僅於起訴狀之當事人欄位中載明原告為「海
  軍一四六艦隊」,代表人為「邱俊榮」,惟未見原告機關於
  起訴狀內檢附代表人之證明文件(如派令、人事令)到院,
  本院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,原告
  應予補正。另未見訴狀內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,請一
  併提出上開文件到院。
三、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朱軒霆許珠妹之最新戶籍謄
  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苹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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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