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0號
原 告 海軍一五一艦隊
代 表 人 王國強
訴訟代理人 張耀中
趙芸亞
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庭崴、戴盧秀娟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,
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
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
補正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:
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,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
,查本件原告起訴時,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000 元
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。
二、查未見起訴狀內附有被告向原告催繳之證明、中華郵政掛號
郵件收件回執,請一併提出上開文件到院。
三、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戴庭崴、戴盧秀娟之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廖苹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