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9年度,30號
PTDA,109,簡,30,202005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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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9年度簡字第30號
原   告 海軍一五一艦隊

代 表 人 王國強 
訴訟代理人 張耀中 
      趙芸亞 
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庭崴戴盧秀娟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,
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
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
補正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:
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,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
  ,查本件原告起訴時,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000 元
  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。
二、查未見起訴狀內附有被告向原告催繳之證明、中華郵政掛號
  郵件收件回執,請一併提出上開文件到院。
三、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戴庭崴戴盧秀娟之最新戶籍
 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苹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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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