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9年度,25號
PTDA,109,簡,25,2020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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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9年度簡字第25號
原   告 海軍一三一艦隊

代 表 人 許金騰 
訴訟代理人 鄭登峰 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俊祥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,提起行政訴
訟,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,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
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本件訴訟:
一、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
  之事件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000 元,惟原告並未繳
  納,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。
二、次查,原告起訴時,僅於行政訴訟起訴狀載明原告為「海軍
  一三一艦隊」,代表人為「許金騰」,未於起訴狀內檢附原
  告機關所列代表人之證明文件(如派令、人事令等),致本
  院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,原告應
  補正原告機關所列代表人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原告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潘俊祥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  事欄勿省略)及原告催告被告償還本件款項之存證信函回郵
  證明(正本)到院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銀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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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