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3號
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
代 表 人 邱俊榮
訴訟代理人 許家嘉
孫仁彥
陳尚偉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凱楠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,提起行政訴
訟,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,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
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本件訴訟:
一、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
之事件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000 元,惟原告並未繳
納,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。
二、次查,原告起訴時,僅於行政訴訟起訴狀載明原告為「海軍
一四六艦隊」,代表人為「邱俊榮」,未於起訴狀內檢附原
告機關所列代表人之證明文件(如派令、人事令等),致本
院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,原告應
補正原告機關所列代表人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原告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黃凱楠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及原告催告被告償還本件款項之存證信函回郵
證明(正本)到院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銀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