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9年度,19號
PTDA,109,簡,19,2020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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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9年度簡字第19號
原   告 海軍一九二艦隊


代 表 人 賀紘璿 
訴訟代理人 余竣翔 
      林盟富 

      張貝君 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仲賴芳芳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,提
起行政訴訟,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,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
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本件訴訟:
一、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
  之事件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000 元,惟原告並未繳
  納,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。
二、次查原告起訴時,起訴狀所列之訴訟代理人雖為余竣翔、林
  盟富、張貝君,然該起訴狀內並無林盟富張貝君之簽名或
  用印。且起訴時所檢附之委任狀為「聲請強制執行」委任狀
  ,如原告有委任余竣翔林盟富張貝君為本件訴訟代理人
  之事實,應補正正確之起訴狀、繕本(影本)2 份及委任狀
  到院。
三、原告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陳韋仲賴芳芳之最新戶籍
 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原告催告被告償還本件款項之存證
  信函回郵證明(正本)到院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銀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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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