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號
原 告 楊瓊妹
被 告 黃靖雅
葉信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繳。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2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,詎原告逾期迄未 補繳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足稽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鄭珮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