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306號
PTDV,109,補,306,2020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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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06號
原   告 陳政美 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澤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
  據繳納裁判費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71,360 元【計算
  式:(40.50 +22.74 )㎡×12,000元/ ㎡×1/2 +141.81
  ㎡×12,000元/ ㎡×10766/14181 =1,671,360 元】,依民
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7,632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 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,且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
  請被告陳政澤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向地政
  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 ○00000 ○00000
 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
  之訴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賀燕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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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