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305號
PTDV,109,補,305,2020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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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05號
原   告 黃玫瑰 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大仁科技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155 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
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345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程耀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應慧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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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