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284號
PTDV,109,補,284,2020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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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84號
原   告 德立管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文玲 
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
(下同)1,611,416 元(0000000 +10728 =0000000 ),應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
加徵10分之1 ),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,0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婕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鏡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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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德立管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