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257號
PTDV,109,補,257,202005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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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57號
原   告 郭昆能 

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泓良林宏岳林美滿間請求所有權移轉
  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
  項:
(一)請提出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○0000○0000地號及同段
   275 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。
(二)被告林泓良林宏岳林美滿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
   可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楊境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敏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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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