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7號
原 告 郭昆能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泓良、林宏岳、林美滿間請求所有權移轉
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:
(一)請提出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○0000○0000地號及同段
275 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。
(二)被告林泓良、林宏岳、林美滿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
可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洪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