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贈與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175號
PTDV,109,補,175,2020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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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75號
原   告 陳德陽 
法定代理人 王麗虹 
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玲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6萬
3,588 元【計算式:203.54㎡×4200元/ ㎡×33/384+293.16㎡
×4200元/ ㎡×9/120+240.33㎡×4200元/ ㎡×1/5+395900=76
3587.8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8,3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又原告併應於上開期限內,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
到院。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月 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綉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部分
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月 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怡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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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