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77號
聲 請 人 周世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昆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
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
千元。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萬元,故應繳納裁
判費1,000 元。
二、本件聲請之本票(票據號碼:CH255202、CH255203、CH3611
41)3 紙之提示日是否即為附表所載之到期日,請具狀陳明
各張本票提示日之具體年、月、日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