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0號
聲 請 人 劉淑娟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
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,
三千元。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00 萬元,故聲
請人應繳納3,000 元之裁判費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聲請於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債權釋明文件(須可
釋明欠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