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1號
聲 請 人 趙鳳淑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康栗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
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,
二千元。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00 萬元,聲請人
應繳納2,000 元之裁判費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。
三、請提出本件聲請於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(
如借據、本票等)
四、經查,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趙俊傑業已死亡,是請補正下
列事項:
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
略)。
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
回覆函。
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、債務人
。
五、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債務人清償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,
並確認上開催告清償之催告函是否已對其所有繼承人為送達
。(一併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)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