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9年度,75號
PTDV,109,司拍,75,2020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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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拍字第75號
聲 請 人 陳顯鎴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金柱、楊坤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楊受彭已死亡,故請提出:
 ㈠其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  事欄不可省略)
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
  回覆函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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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