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5號
聲 請 人 陳顯鎴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金柱、楊坤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楊受彭已死亡,故請提出:
㈠其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不可省略)。
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
回覆函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