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5號
聲 請 人 黃鐘南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大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
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,
二千元。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0 萬元,聲請人
應繳納2,000 元之裁判費。
二、請提出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 ○000 地號,及其上同段39
建號之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
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)。
三、請陳明本件是否是就抵押權登記,105 年12月12日相對人向
聲請人借款250 萬元,因屆清償期106 年3 月11日仍未受清
償之事實而聲請拍賣抵押物。(聲請狀日期記載106 年1 月
9 日與登記日期不符)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