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9年度,45號
PTDV,109,司拍,45,2020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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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拍字第45號
聲 請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秝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之授信約定書(加速條款之約定,並注
  意是否須經催告或通知)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欠款明細。
三、本件經核相對人郭秝豪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死亡,故請提
  出:
 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
  略)。
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(相對人除戶地址係高雄市○○
  區○○路000 號4 樓)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
  函。
 ㈢請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或債務人
  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 109  年  5  月  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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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