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2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陳侑成
相 對 人 朱慧齡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 條、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蘇玟華於民國94年11月間,向聲 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,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,並於103 年8 月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①220 萬元、② 60萬元、③10萬元,借款期間為①自103 年8 月22日起至12 3 年8 月22日止、②自103 年8 月22日起至118 年8 月22日 止、③自103 年9 月1 日起至118 年9 月1 日止,均分期按 月清償本息,並均有利息、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。嗣於 106 年1 月18日,相對人朱慧齡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,作為其與債務人蘇玟華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348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 對抵押權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 信用卡、契約、保證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 年1 月16日 ,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 案。其後,債務人蘇玟華邀同相對人朱慧齡為連帶保證人, 向聲請人借款④255 萬元、⑤35萬元,借款期間為④自106 年1 月23日起至121 年1 月23日止、⑤自106 年1 月23日起 至116 年1 月23日止,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,並均有利息、 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。詎上開借款部分債務人①、②、 ③之借款自108 年12月22日起、及債務人與相對人④、⑤之 借款自108 年12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①1,704, 083 元、②405,648 元、③67,919元、④2,111,168 元、⑤ 255,727 元及利息、違約金;信用卡部分,尚欠本金125,66 0 元及自109 年1 月7 日起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經聲請人於 109 年2 月12日寄發催告函通知債務人與相對人清償借款, 上開通知並於109 年2 月13日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,依約上
開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 提出房屋借款契約書、個人借款契約、借款契約書、信用卡 申請書暨約定條款、授信交易明細查詢、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等為證。
三、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朱慧齡及債務人蘇玟華,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,相對人於109 年5 月14日具狀表示,債務人均 按期匯款繳納本息,並無債權人指稱債務人於108 年12月26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之情事,且不動產擔保人(即本件相對人 )亦有匯款至債務人玉山銀行帳戶繳款,債務人均積極繳款 且無違約之情事,債權人應不得逕行聲請拍賣抵押物,否則 即有損本人權益等語。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,非 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,就聲請人所提之帳務明細資料查詢 顯示,至查詢日(109 年2 月18日)止,上開借款①、②、 ③部分之迄息日為108 年12月22日,借款④、⑤部分之迄息 日為108 年12月26日,並經聲請人催告後將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,是縱相對人所稱屬實,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,亦屬實體 事項之爭執,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,尚 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。
四、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五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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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9年度司拍字第4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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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土 地 坐 落│地│ 面 積 │權 利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備 考│
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段 │小段│地 號│目│公頃│公畝│平方公尺│範 圍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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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屏東縣│屏東市 │勝興│ │191-4 │ │0 │0 │85.00 │全部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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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建物)︰ 109年度司拍字第4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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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主│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權利│ │
│編號│建 號│建 物 門 牌 │基 地 坐 落│要建築材料│ 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備 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範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及房屋層數│ 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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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47 │博愛路379巷10號 │勝興段191-4號 │加強磚造、│一層53.76、二層53.76,│ │全部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二層樓房 │總面積107.52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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