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9年度,41號
PTDV,109,司拍,41,2020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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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拍字第41號
聲 請 人 劉盧恒味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正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
 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,
  二千元。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2 萬元,聲請人
  應繳納2,000 元之裁判費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
  。
三、請確認本件是否僅請求拍賣相對人張正華持分部分之不動產
  ,如欲請求第三人張秀龍持分部分併為拍賣,則請具狀陳明
  並列為本件相對人。
四、承上,並提出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
  一類謄本(須含相對人張正華、第三人張秀龍部分資料之土
  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)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 109  年  5  月  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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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