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9號
聲 請 人 簡以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婕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地號,及其上同
段2424建號之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須含抵押權效力
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)。
三、請提出相對人李婕庭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四、本件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,清償日期記
載為「無」,尚無法確認本件債務是否屆期未清償,故請提
出本件債務已屆清償期情事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催告清償債
務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等)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