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9號
聲 請 人 陳登清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泰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本件經核債務清償期之約定,係登記為不定期限,故請釋明
本件債務已屆清償期之情事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如催告
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,並請確認如上開
催告函非寄債務人之戶籍地址;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
0 號2 樓,且非本人收受,則請對其戶籍地址重新為送達)
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