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9年度,29號
PTDV,109,司拍,29,2020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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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拍字第29號
聲 請 人 陳登清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泰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本件經核債務清償期之約定,係登記為不定期限,故請釋明
  本件債務已屆清償期之情事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如催告
  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,並請確認如上開
  催告函非寄債務人之戶籍地址;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
  0 號2 樓,且非本人收受,則請對其戶籍地址重新為送達)
  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 109  年  5  月  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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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