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7088號
PTDV,109,司促,7088,2020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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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08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龍益心 
上列聲請人與趙順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  轉帳明細僅得證明聲請人確將金錢交付與相對人趙順慶,惟
  無法釋明交付金錢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,故請補正聲請人
  與相對人趙順慶間足以釋明請求原因事實之文件( 例如:聲
  請人委託趙順慶代為投資之契約) 暨請求新台幣1,085,000
  元之計算方式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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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