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08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龍益心
上列聲請人與趙順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轉帳明細僅得證明聲請人確將金錢交付與相對人趙順慶,惟
無法釋明交付金錢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,故請補正聲請人
與相對人趙順慶間足以釋明請求原因事實之文件( 例如:聲
請人委託趙順慶代為投資之契約) 暨請求新台幣1,085,000
元之計算方式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