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3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曾榮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曾榮章於民國92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(下
同)60,00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,000 元(註:雙方同
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
92年10月02日起至95年10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4.25 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
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,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
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07日止累計178,403 元未給付,其
中59,636元為本金;118,577 元為利息;190 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 (001 )所示之利息。
㈡、債務人曾榮章於民國92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0元,
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 元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
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2年05月06
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5.00 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
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,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
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至民國109 年05月07日止累計236,486 元未給付,其中69,
499 元為本金;166,403 元為利息;5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7032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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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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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榮章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25%│
│ │59636 │ │5月08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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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曾榮章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69499 │ │5月08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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