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947號
PTDV,109,司促,5947,20200529,2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光達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郭四川 
相 對 人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羅進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更正聲請狀債務人黃政憲羅進祿
二、提出債務人還款之帳務明細確認起息日。
三、提出屏東縣光達儲蓄互助社之法定代理人郭四川經主管機關
  備查之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 5   月  29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