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光達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郭四川
相 對 人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羅進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更正聲請狀債務人黃政憲為羅進祿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還款之帳務明細確認起息日。
三、提出屏東縣光達儲蓄互助社之法定代理人郭四川經主管機關
備查之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