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304號
PTDV,109,司促,5304,2020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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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潘明勇 
上列聲請人與林慶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林慶丁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三、請陳明提示日(不得早於發票日)為何?提示日應以特定之
  年、月、日表示,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;或提出已向
  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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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