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170號
PTDV,109,司促,5170,2020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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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170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代 理 人 丁駿華 
債 務 人 蘇錦聰 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十八‧二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
 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零柒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
 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‧
  七一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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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