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70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丁駿華
債 務 人 蘇錦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,及自
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八‧二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
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零柒元,及其中
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
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‧
七一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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