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153號
PTDV,109,司促,5153,20200529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
代 理 人 潘欣亞 
債 務 人 楊進華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參拾肆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六
  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