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代 理 人 林孟柔
債 務 人 蘇幸蓁即蘇敏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玖佰陸拾叁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相對人於民國93年9 月22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
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,雙方約定於98年9 月22日
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88計付。遲延履行時,除仍按
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10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
金,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。
㈡、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9 月13日後,即未再
清償其所欠款項帳,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。依約定
書第壹條第7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前揭
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㈢、相對人於民國93年9 月22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
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整,雙方約定於98年9 月22日
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88 計付。遲延履行時,除仍
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
約金,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。
㈣、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7年4 月7 日後,即未再
清償其所欠款項帳,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。依約定
書第壹條第7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前揭
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利息起算日│利息截止日│利息計算方│
│序號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式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142,887元 │蘇幸蓁即蘇│自民國95年│至清償日止│年息百分之│
│ │ │敏珍 │9 月14日起│ │8.88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70,076元 │蘇幸蓁即蘇│自民國97年│至清償日止│年息百分之│
│ │ │敏珍 │4 月8 日起│ │12.88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│違約金截止│違約金計算│
│序號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方式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蘇幸蓁即蘇│自民國97年│至清償日止│逾期在六個│
│ │142887元 │敏珍 │5 月9 日起│ │月以內者依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上開利率百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之十,逾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期超過六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月部份依上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95年│至清償日止│逾期在六個│
│ │ │ │10月15日起│ │月以內者依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上開利率百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之十,逾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期超過六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月部份依上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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