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張智超
債 務 人 童國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貳拾捌元,及
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
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9.71 計算之利息,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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