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103號
PTDV,109,司促,5103,2020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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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代 理 人 張智超 
債 務 人 童國雄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貳拾捌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
  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19.71 計算之利息,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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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