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100號
PTDV,109,司促,5100,2020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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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
代 理 人 趙士傑 
上列聲請人與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仲倫劉廷恩間請
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(
  公司登記事項表)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,併其法定代
 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
二、請陳明適用本件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為何(利息起算
  日為民國109年2月9日至民國109年3月29日至),並提出相
  關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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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