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趙士傑 上列聲請人與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劉仲倫、劉廷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( 公司登記事項表)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,併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二、請陳明適用本件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為何(利息起算 日為民國109年2月9日至民國109年3月29日至),並提出相 關釋明文件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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