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翁天護
黃柳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
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翁天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仟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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