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094號
PTDV,109,司促,5094,2020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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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債 務 人 翁天護 


      黃柳清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
 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翁天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貳仟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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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