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7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楊建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,及及
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
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楊建均於107 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
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
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
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㈡、債務人迄109 年1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4,681元整未為清償(
手續費11,542元整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62,922元整及已
到期之利息217 元整) 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
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
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
62,922元自109 年3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
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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