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933號
PTDV,109,司促,4933,20200529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933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代 理 人 徐雅琳 
債 務 人 李志光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零玖元,及①其
 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
 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1.71 計算之利息,
  ②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肆拾壹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
  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46 計算之利
  息,③其中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肆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
  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71 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