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5487號
TYDV,106,司促,15487,201708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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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87號
債 權 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莊素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   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釋明系 爭借款有無約定清償期限或已依民法第478 絛定期一個月以 上期間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證明。經本院民國106 年8 月 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 6 年8 月4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雖債權人具狀提 出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存證信函影本,惟該存證信函係於 補正裁定送達後才寄出,迄今未滿一個月,於法不合,其聲 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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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