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2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杜靜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伍拾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杜靜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
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。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31日止累計102,755 元正未給付
,其中93,821元為消費款;8,934 元為循環利息;0 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4921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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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利息起算日│利息截止日│利息計算方│
│序號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式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93,821元 │杜靜如 │自民國109 │至清償日止│按年利率百│
│ │ │ │年4 月1 日│ │分之1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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