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吳秀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零肆拾肆元,及
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伍佰參拾壹元,
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零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
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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