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898號
PTDV,109,司促,4898,20200522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吳秀明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零肆拾肆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伍佰參拾壹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零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
 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